索引号: GSA001/2017-00731 文件编号: 兰政办发〔2017〕302号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生成日期: 2017-12-18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
    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8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健全完善财政、国土、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全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落户,不断提升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0年,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同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实现28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步伐。不断创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权和人口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原则,以已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举家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为主,调整、出台相关户口政策,为这些群体在城市(城镇)定居落户打通通道。制定出台符合回乡落户条件群众的回迁落户政策。积极开展“互联网+”户政业务工作,逐步实现全部户籍业务网上受理、网上审核、一次办理,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市公安局牵头)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等对转移支付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的支持,提高区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市财政局牵头)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易地扶贫搬迁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各区县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配合)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局牵头)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制定出台全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或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区县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委牵头,市委农工办、市国土局、市生态局配合)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布局,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统筹新老城区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市教育局牵头)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配合)

    (八)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手续。(市人社局牵头)

    (九)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落户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市民政局牵头)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完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方便缴存人异地使用。(市房管局牵头、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

    (十一)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按照《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一律办理居住证,使其享受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和公共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实事求是统计反映城镇化率。积极推动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政策双落地,是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重头戏”。各区县政府对于因区划和城乡属性调整新增的城镇户籍人口,区县公安机关要会同当地发改、教育、财政、国土、住建、人社、卫计、统计等部门,对照“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学习的;在城镇就业的;享受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与城镇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的”三个条件,逐户逐人甄别核实,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统计为城镇人口。坚决防止简单通过县改区、乡改镇、村改居,把那些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坚决防止农民“被进城”。(各区县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牵头)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市大数据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整合人口各类属性信息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公众服务提供便利,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市大数据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局和8个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兰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具体工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和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好相关具体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完善户籍改革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实现常住人口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

    (三)靠实工作责任。要把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及时确定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牵头抓总和协作配合部门职责,确保全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顺利推进。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横向工作合力。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内部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逐级靠实工作责任,形成纵向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的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度,积极引导群众支持和主动参与,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户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并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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