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SA001/2017-00426 文件编号: 兰政办发〔2017〕294号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生成日期: 2017-12-12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网站 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14

     

    兰州市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监管工作,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结合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餐厨垃圾等。

    第四条  市交通委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单位,其他联合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进行调度及预警,负责对船舶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置进行统一监管。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船舶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案件进行查处。

    (三)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监督船舶污染物集中收集、联单处置;负责监督船舶防污染设施建设;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四)市城管委负责监管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上岸后及时转运及妥善处置。

    (五)市建设局负责监管船舶生活污水上岸后及时妥善处置。

    (六)市食药监局负责监管餐饮船舶持证经营。

     

    第三章  监管联单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整个过程建立监管联单机制,联单监管、一单到底,船舶危险废弃物处置除外。

    第七条  交通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联单一式五联,分别为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留存联、交通部门留存联、城管(建设)部门留存联、环保部门留存联和存根联。

    第八条  船舶负责人要向当地交通部门申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以下简称“联单”)。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每向外转移一车(次)船舶污染物,要如实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船舶污染物的,要按每一类污染物填写一份联单。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要将《联单》除存根联外的四联,全部交由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

    第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在《联单》“接收转运单位”栏签字盖章,并将《联单》随污染物一并转运至污染物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处置污染物后,在《联单》“处置单位”栏签字盖章。

    第十条  《联单》处置单位签字盖章后,由转运单位负责反馈给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联单》按部门留存分类,季度末随船舶污染物处置报告表一同报送至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要如实填写《联单》栏目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若发现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形态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要及时向交通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随时检查联单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部门联合检查主要内容

    (一)环保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执行情况及联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对船舶危险废弃物是否按规定转移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公安部门:对黄河兰州段船舶污染水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交通部门:对船舶是否按规定年检;船舶是否超船龄使用;船长20米以上的机动船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油污水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是否建立油污水处理登记薄;船舶是否安装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是否达标排放;餐饮船舶是否与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是否按协议回收,是否建立餐厨垃圾登记簿;船舶每层甲板上是否设有带盖无渗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船舶经营企业是否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水运企业船舶使用油品来源是否正规,是否建立用油台账,质监部门出具的抽检报告中抽检结果是否合格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城管部门:对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后转运单位是否及时转运到指定处置单位,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扬撒等二次污染现象,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处置资质和处置条件,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设部门:对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收集上岸后转运单位是否及时转运到指定处置单位,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扬撒等二次污染现象,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处置资质和处置条件,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六)食药监部门: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船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回收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联合检查启动机制

    (一)本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要开展联合检查工作任务的;

    (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需要联合开展检查的;

    (三)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联合检查的;

    (四)监管部门单一检查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检查的;

    (六)日常联合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工作时,由交通部门或申请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的部门拟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经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印发或联合监管部门会签印发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分类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互动机制。各监管部门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各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整理,由交通部门收集汇总、订卷存档,并形成联合检查活动总结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工作前,交通部门可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从各监管部门抽调相关检查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检查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联合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交通部门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参与联合检查工作的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工作经费由各监管部门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属地化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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