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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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1996年4号令) 2.《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1996年7号令) 3.《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10号令) 4.《兰州市价格听证暂行规定》(1999年11号令) 5.《兰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2000年3号令) 6.《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2000年11号令) 7.《兰州市禁止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暂行办法》(2001年3号令) 8.《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号令) 9.《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9号令) 10.《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2001年10号令) 11.《兰州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12号令) 12.《兰州市绩效审计暂行办法》(2004年3号令) 13.《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 14.《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6号令) 15.《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 16.《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从业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号令) 17.《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5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18.《兰州市旅游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19.《兰州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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