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6-00110 文件编号: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生成日期: 2016-11-14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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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政府政报〔2016〕第10期


     

    ●卷首语●

     

    加快新区开发建设 助推兰州转型跨越

     

    兰州新区的开发建设,既承担着国家战略使命,也寄托着兰州和甘肃转型跨越发展的希望,是兰州在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的优势所在,也是推动兰州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引擎。全市上下要胸怀大局、坚定信心、善做善成,以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高度饱满的工作激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务实苦干的优良作风,努力取得新区建设的更大成效,推动兰州转型发展实现新跨越。

    要不断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按照新区的战略定位和产业布局,围绕新区产业“增链”、“延链”、“补链”、“强链”,推进二产项目引进和集聚发展,重视三产的培育发展和优化提升。尤其是把创新驱动作为引领产业发展的主引擎,依托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打造好新区产业孵化中心,以科技引领产业发展,以创新提升产业水平,以创业催生新型业态,增强新区主导产业竞争力。

    要不断完善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基础设施投资资金,促进新区内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新区对外联系的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把握“立体城市”的导向,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加快实施城市交通和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按照“产城融合”的发展思路,高标准、快节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为新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要不断加大推进招商引资力度。按照“引高技术含量、引新兴产业、引五百强、引主导产业”的方向,紧盯国家产业政策、500强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精准捕捉项目,全力对接争取,引进实施一批支撑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大项目。同时,建立健全针对重点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实行好“一站式”审批和代办制,为新区建设发展创造强力支撑和持久动能。

    要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与中亚、西亚、南亚以及欧洲的开放合作。在建成综合保税区、常态化运营多条国际货运班列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五通”的文章,加快跨境产业园、自由贸易区、通关一体化等方面的建设,在商贸流通、产业投资、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文化交流等领域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务实合作,把兰州新区打造成向西开放的“桥头堡”。

    要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用好国家赋予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先行先试权,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在行政审批制度、综合行政管理、发展机制、指标考核、财税体制、资源配置等方面,依法合规地进行创新改革、“先行先试”,使新区成为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平台,真正体现新区之“新”。

    (月刊)

    2016/10

    总第275期

    10月20日出版

    政策性权威性

     

    指导性全面性

    实用性永久性

    政报登载公文与正式

    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兰州

    LANZHOU

     

    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刊

    目录

    卷首语

    1加快新区开发建设助推兰州转型跨越

    文件选登

    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

    意见

    12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8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

    管的通知

    22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5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体育产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31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发展生产

    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报

    ZHENGBAO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37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

    整体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4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

    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机构

    4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靳征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4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镇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45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冯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46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段廷智任职的通知

    文件索引

    47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份发文目录

    大事记

    48兰州市2016年9月份大事记

     

    传达政令

    宣传政策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主管:兰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编:杨映琳

    责任编辑:王言斌

    本期编辑:高雄祖

    本期打字:马丽霞

    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637号市政府办公大楼304室

    电话:(0931)8772309

    邮编:730030

    准印证号:甘新出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刊型)G兰州09002号

    承印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

     《兰州政报》2016年第10期

    文件选登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6〕63号  2016年9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惠及全市19.2万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其中:城市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上浮20%;农村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员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城乡成年重度残疾人,公安部门应准许其单独立户,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患病住院的残疾人或在各级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其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按政策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民政局牵头, 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5%,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农村建房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县区政府要制定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各县区政府、建设、房产、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建房费用。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市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建立健全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制度,制定“三项补贴”实施办法。“三项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关心贫困残疾人日常生活。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费用补贴制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地铁、城际铁路客车的优惠规定,并允许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和佩戴工作标识的导盲犬乘坐以上公共交通工具。落实城市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的规定,为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确保贫困残疾人优先足额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县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区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或部分代缴。按照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报销种类目录,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弱视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市、县区医保机构要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在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医疗设备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等方面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九)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市、县区对新建、改建设施要严格按照无障碍施工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行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县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的方式发布、音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市建设局牵头,市文明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委、市食药局、市体育局、兰州广播电视台、市残联配合)

    三、切实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市、县区用人单位在公开招录人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市人社局负责)

    (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市、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有特殊岗位要求的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市、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负责)

    (三)鼓励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技术、后勤等), 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市人社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残联配合)

    (四)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五)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残联配合)

    (六)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 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配合)

    (七)积极拓展渠道安置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社部门要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在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器具适配、法律救助、文体辅导员等领域,设置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将其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县区政府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专职委员到龄后,县区政府应及时予以补充。(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各级残联要积极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列支5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行业品牌化发展。县区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场店、网点和社会便民服务店点,鼓励企业带动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搭建残疾人就业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渠道,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社会化培训为重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体制,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市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掌握1至2门职业技能。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县区残联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的奖励机制。(市残联牵头,市人社局、市农委配合)

    (十)落实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十一)建立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落实好省 、市加快扶贫政策的力度,按照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要求,残疾人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和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及贫困监测体系。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列支5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到2020年扶持发展50个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500余名,辐射带动周边500户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市扶贫办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十二)强化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切实完善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延伸,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或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开办残疾儿童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开办重度、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教育训练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多元化康复教育服务。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要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落实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的规定,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全市所有县、区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

    普通高中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县区要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职业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残疾人班。(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家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学前残疾儿童助学制度,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由学生生源县区财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助学金;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助学金;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助学金。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县区政府确定解决。县区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教师和残联系统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的绩效管理及职称评聘办法。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和省培、国培计划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教育领域。(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切实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一)强化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能力建设。巩固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市建设,大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市残疾人艺术团健康发展和对外交流,积极培育和扶持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托社会资源建立残疾人艺术团体。支持市图书馆盲人阅览室持续发展并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县区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及相关设备。支持县区文化馆、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文化站(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利用自强健身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大力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和方法,公共体育健身场所配置适宜残疾人的健身器材器械,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重大体育赛事。加快县区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县区要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残疾人固定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配置文化体育活动用品。(市文旅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注重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培养。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按规定将残疾人文化工作者、特殊艺术人才的评奖、职称评定、培训、资助等纳入全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范畴。对在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文艺人才、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健全人同级别赛事标准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国家、省级及以上赛事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困难。(市文旅局、市体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一)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市卫计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加快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和推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先评定工作,按照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快市、县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规范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广泛指导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服务。(市卫计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强化重点康复项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重度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等,大力实施0至6岁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现免费手术、免费得到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到6至18岁。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加大救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建立一、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强制性康复治疗制度。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其中,县区应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人数每人每年至少20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市级财政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工作需要每年安排50万元经费,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建立轮椅、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等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机制,力争2018年实现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盲仗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助听器全覆盖,出行困难的残疾人轮椅、助行器全覆盖,做到“发现一人,适配一人”。(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建设标准,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残疾人服务配套设施的合理布局。加快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建成具有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规模在1.5万㎡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积极支持托养需求集中的县区建设专业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自筹资金建设残疾人托养中心。市、县区财政每年分别列入100万元、80万元预算,对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县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必须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按程序报批后,对在康复托养设施建设中产生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免收、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减半收取或免收。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应依照当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和床位补贴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培养,依据国家关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参照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解决落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岗位相关人员待遇。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贴息补助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社会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机构,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市残联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切实发挥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扶贫解困、日常照料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市民政局牵头,市文明办、市残联配合)

    (三)广泛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助残志愿长效机制建设,扎实提高助残志愿工作水平。健全规范县区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总站、乡镇(街道)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村(社区)残协助残志愿者联络点建设,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分别挂牌。开展注册志愿者登记工作,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精心打造全国“学雷锋” 助残志愿活动。深入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阳光行动”和“邻里守望” 助残志愿服务。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化助残志愿模式,形成助残志愿长效合力。指导推动各县、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心务实、各具特色的助残志愿活动。(市文明办牵头,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文旅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财政预算安排,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大和加快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市残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落实彩票公益金扶残助残。市、县区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提取公益金留成的10%,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救助和文化体育事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负责)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不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加大政府投入。要按照保障民生的理念,以保障特殊弱势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基础,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协调发展为重点,建立残疾人工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工作投入力度,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工作经费。要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各项助残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助残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三)完善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制,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做好残疾人统计数据的调查、采集及运用。市残联要尽快建立运行全国统一的“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16〕64号  2016年9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全市“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着力破除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取向和需求指向,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重点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破除行政审批“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切实为企业投资“松绑”、为群众办事“解绊”、为市场主体“腾位”,为建设山水城市、宜居城市、活力城市营造更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纵深推进“两集中、两到位”

      “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处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是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实现“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基础性工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大厅之外无审批”。

    1.强化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进驻。市工信委、市民宗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8个部门要根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部门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对尚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限期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垂直管理的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2个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和省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对照自查梳理,将适宜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限期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附件1)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民宗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前

    2.完善部门行政审批处室职能。对已设立行政审批处室的部门,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职能向审批处室集中,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全权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并明确部门其他相关处室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行部门内部审管分离。对于没有设立行政审批处室或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部门二级单位,由部门审批业务最多或相关业务处室选派科级以上实职工作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事项人员集中情况、充分授权情况、行政审批人员执法资格、“一站式”全程办理情况开展自查并整改。(附件2)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生态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文旅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等16个重点推进部门和所有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非重点推进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前

    3.探索部门行政审批权限逐级下沉。探索“主要领导向分管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向处室负责人授权、处室负责人向一般工作人员授权,后台向前台授权”的行政审批权限授权模式,防止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当家不做主”的“体外循环”现象。先期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3个部门进行试点,运行顺畅后在全市推广。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6年 12月31日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3个部门完成审批权限授权下沉

    (二)扎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

    1.确保新增事项承接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安排专人专职负责落实,确保及时承接到位。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准确掌握事项办理内容,明确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修改政务服务管理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库内容,新增事项须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牵头部门: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及时承接、持续推进

    2.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各部门要紧盯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实好三个“削减”任务(今年再削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50项以上;削减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比例达到70%以上;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要同步取消;凡是下放事项都要配合审改办先调研后下放,并加强指导培训;凡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联动下放。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公布保留的以外,全部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一律不得以证明、前置条件等形式搞变相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同时,着力下放取消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年检、资质资格管理以及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对于直接下放给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牵头部门: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1月30日前,确保各类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并根据新的审批下放政策持续推进

    3.确保进驻事项管理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健全事项承接、规范办理和后续监管制度。部门承接的事项向同级审改办报告,并协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县区审改办负责向市审改办反馈承接认领情况,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馈项目进驻情况。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放管服”改革中涉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等问题,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及时梳理,同步推进。

    牵头部门:市审改办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全面推行“模块化”联审联批

    1.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模块化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各模块牵头部门对模块内涉及的一口受理、联审联批、联合踏验以及模块内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业务流转等内容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下发执行。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并下发执行

    2.强化前期辅导。各模块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组织模块内涉及的部门为重大项目或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开展前期联合辅导。各责任部门要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杜绝项目“带病审批”,提高一次性报件合格率和审批通过率。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履行首接责任。按照《兰州市为民服务首接责任制办法(试行)》要求,对满足审批受理条件的,首接责任人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按时限办结;对达不到办理条件的,留存相关资料,由首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完善相关手续,全程协助事项办理,直至办结或终止事项办理。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优化审批服务。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大幅度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要件。对环评、水评、能评、安评、震评、交评、灾评、文评、雷评、气评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评审和缴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适用清单,降低缴费比例,加快审批速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联合评估机制,探索开展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把相互分割的单一评价并联起来,减少各种评价的重复环节,降低项目单位报批成本。按照《关于优化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实施方案》要求,整合简化施工许可申报要件(力争压减50%以上),实行要件信息共享,优化农民工保障金制度,加快招投标和施工图审查进度,缩短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周期。按照《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规下放权限,加强队伍建设,整合平台层级,改善基础设施,统一服务标准,完善监管体制,提高项目投资评审和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红古区政府、永登县政府、榆中县政府、皋兰县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服务优化

    5.推行网上办理。开发“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系统”,促进项目立项、土地利用、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模块的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监督。对申报材料较少,网上传输量小的事项全程网上审批;对申报材料多,网上传输量大的事项,逐步完善网络技术,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审批。窗口审查纸质材料和上传审批系统材料要确保一致性,审查后的纸质材料直接存档,取消各审批环节纸质材料签署意见,逐步向无纸化审批过渡。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持续推进

    (四)着力清理规范中介组织

    1.梳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各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梳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依法保留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制。各部门将中介服务事项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市编办共同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修改《365一年备用网址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2.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

    3.建立中介服务网络平台。开设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处罚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选取和查询。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1月31日前通过网络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应信息

    4.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着力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打破行业、区域壁垒和部门垄断。推进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共享。对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考核、信用评级,建立中介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中介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并实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五)进一步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1.推动“一号申请”。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设居民和企业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形成基于公民身份号码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缝切换。整合群众办事行为数据、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等资源,建设政务云平台,为政府各部门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形成为群众服务的大数据资源体系。同时,制定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网上身份认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完善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优化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相关服务流程和标准。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建立居民和企业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证照库

    2.推进“一窗受理”。以兰州市政务服务网为平台,整合构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和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统一、分层管理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和“循环证明”,实现“一窗口受理、一平台共享、一站式服务”。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建立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并将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作为统一入口,完成与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三维数字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各部门业务系统、电子证照库等系统的对接,实现相关审批数据、结果同步推送和业务协同办理。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建立政务服务系统

    3.推行“一网通办”。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综合监管信息等相关信息。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九大类权力事项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上公开运行。继续完善网上服务的星级评定和用户评价功能,切实改进用户体验,让群众办事更方便、让政府服务更高效。建设政务服务网移动应用客户端和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平台,为群众提供随时随地获取政务服务的便利渠道。推动政务外网、政务专网等相应网络基础设施配套覆盖到位,实现市、县(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并试点推动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牵头部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县(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六)切实加强政府监管

    1.注重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除涉密、无法电子化的特殊资料外,各类资料必须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流转,办理各环节必须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内可见、可查、可监控。对于超时限办理的部门、事项、原因、责任人,要通报备案。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一单”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为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一细则”为制定出台《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随机抽查事项的全覆盖

    3.改革监管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清理市直各部门监管事项,推进综合监管,合并交叉重复的监管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对确需多部门监管的,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监管。对基于大数据、“互联网+”等新业态,探索审慎监管。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舆论监督。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逐一明确“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将责任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动改革的聚合效应。同时,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县(区)改革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为推进改革扫除障碍。

    (三)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跟踪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推进“放管服”改革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加强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促进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要公开曝光,进行严肃问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94号  2016年9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

    (一)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在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之下,设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1.成员单位。办公室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委、市生态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兼),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兼),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兼)。

    2.办公室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办公室:在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研究制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分析全市旅游市场形势,研究解决旅游市场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在公众节假日、旅游旺季、重大旅游节会期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统一受理旅游投诉举报。

    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依法核定文物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督促景区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

    市民宗委:依法加强对宗教旅游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和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协调处理好信教群众进入宗教旅游景区的便利。依法核定宗教景区最大承载量,督促景区管理方向社会公布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宗教人员在宗教旅游活动场所内设置功德箱等欺骗旅游者、借教敛财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以旅游景区、购物场所、旅游交通站点为重点,全面梳理涉及旅游市场秩序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加大侦察力度、打击整治力度。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游客接受服务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扰乱旅游市场的突出治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切实做好旅游景区人员密集部位的治安管控工作,指导旅游从业单位落实内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措施。

    市国土局:指导、督促地质公园保护区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环保局:负责景区景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景区沿线生产排放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景区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局:指导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者最大承载量,协调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景区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市交通委: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市生态局:指导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者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对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投保责任保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森林公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市商务局: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市物价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质监局: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施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

    市安监局: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市食药监局:指导各县区食药监局依法对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各县区食药监局对宾馆饭店及景区周边、旅游集散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封堵网上虚假旅游信息,协调查处发布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相关账号等。

    其它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3.工作制度。

    (1)定期会议制度。每年6月、12月召开成员部门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安排全市年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研究旅游市场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研究制定联合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意见。每季度召开联络员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为研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听取各成员单位 “依法治旅”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联合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2)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根据旅游行业特点,在“五一”、“十一”、春节、旅游旺季和大型旅游节会活动期间,对重点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等游客集中场所市场秩序开展联合督查。同时,根据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有关地区、有关经营单位、有关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办公室对跨行业、跨地区的旅游投诉举报,下达协查转办通知,有关成员部门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备。对各地、各部门典型投诉办理、举报案件特别是较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开展跟踪督查。工作落实不力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投诉首问责制度。接收游客投诉反映的成员单位,须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处置不力。接到投诉后应认真及时对投诉案件进行审核,在投诉资料收齐的当天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应当在当天通知投诉人;如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在5天内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原因;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投诉,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地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2016年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的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权责清单,明确综合监管机制的成员部门,制定和公布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

    二、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一)试点开展旅游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借鉴三亚市“旅游综合监管模式”,推动执法资源统筹利用、合理配置。城关区要启动旅游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形成各部门联勤联动、运转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全市旅游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二)建立大景区旅游综合执法平台。针对我市景区特点,为了适应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和大景区管理实际,逐步在大景区建立旅游综合执法平台,整合旅游、公安、工商、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旅游执法力量,统一指挥调度,统一受理旅游投诉举报,为我市大景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监管服务保障。

    (三)积极推进旅游执法与司法相结合。在条件成熟的景区,试点推进旅游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探索以执法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案情通报机制,主动引导旅游者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提升旅游者依法维权、理性消费的能力。

    三、强化落实旅游市场管理措施

    (一)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监管职责,督促旅游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各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线旅游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遵守公平竞争规则,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饭店、景区、交通、餐饮、购物、演艺等企业要保障旅游者出游安全,提高服务品质。各旅游经营单位要积极践行旅游行业“游客为本、服务至诚”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服务工作中诚实守信、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者体验到我省优质、文明的旅游服务。

    (二)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的作用,设立网上举报平台,开展“随手拍”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旅游企业进行约谈,并将约谈内容向社会公布。按照相关规定,对游客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标准。各级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标准化工作,认真实施《甘肃省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建立覆盖旅游要素各领域的标准化体系。针对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研究制定管理服务标准,不断适应旅游监管的新要求。进一步开展全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工作。试点开展旅行社、旅游客运汽车、游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使更多的旅游行业单位加入到创建行列、试点行列,整体性、规模性提升旅游标准化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8个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对旅游企业做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红黑榜”信息发布制度。大力表彰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企业,曝光违法违规、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企业。

    (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法制培训、问题解答、知识测试、案例分析、电视访谈等有效方式,强化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培训,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的培训力度,使旅游执法人员和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六)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考核。市政府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质量工作考核和旅游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旅游投诉举报,依法严厉处罚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按照考核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一)修订完善旅游法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修订后的旅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配套制度,结合实际,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落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协调机构。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旅游投诉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10月底前,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确保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有保障,旅游投诉渠道畅通。

    (三)大力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综合执法的规范性管理。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执法人员必须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旅行社统计调查系统”等智慧旅游手段,不断提升对旅游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对旅游重大案件处罚决定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种类、幅度。要制定重大旅游事件督办问责制度,对有社会影响的旅游市场秩序事件,要实行督办问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16〕195号  2016年9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频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应对、科学施救,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工作中还存在救灾责任不明晰、灾情报送不规范、灾害损失审核不严格、救灾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民生为根本,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相互衔接、逐级启动救助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按本级预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以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适时组织核查或评估上报灾情,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生活物资,做好受灾人员生活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设防标准,指导城乡住房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督指导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重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被毁公路、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商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卫计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协调联动、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各阶段工作。

    (二)大力提升灾情信息管理水平。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灾情,不得将事故损失计入自然灾害损失,不得将事故伤亡人员计入自然灾害伤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统计核定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的数量,不得将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纳入住房统计范围。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在灾情未稳定前,要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逐级上报核定灾情。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责任心强、反应迅速、熟悉灾情报送业务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报灾能力。

    (三)全面核准核实自然灾害损失。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上报灾情数据真实准确、口径一致。灾情核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制度,由乡村查灾,市、县区核灾和涉灾部门会商等环节组成。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区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和虽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但灾情较重、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上组织灾情核查。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或市级以上组织灾损评估。要落实灾情统计评估通报制度,对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灾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市级和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3〕316号)要求,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市、县区分担机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区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区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四个省财政直管县区由县区级财政自行负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区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区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五)严格管好用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等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实施分类救助,建立救助台账,规范拨付程序,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纳入“一折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认真填写灾民救助证(卡)。灾害发生后,灾区要首先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以上级下达资金代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村(居)委会张榜公示的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到既不漏户漏人,也不扩大救助范围。

    (六)加强民政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已经建成的要进一步完善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尚没有建成的县区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建设,努力实现救灾物资储备库市及县区全覆盖;要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经费,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正常运转。在已经完成市级和县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绿地等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民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的指导和管理。

    (七)切实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各县区要参照《兰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兰民发〔2014〕1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增加急需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要建立救灾物资供应保障机制,摸清救灾物资供货商和物资数量、性能等信息,确保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要建立驻军、民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及时运达灾区。要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遗弃、未经批准动用和贪污挪用救灾物资。要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程序,定期公布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灾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充实基层灾害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深入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各级领导政策知晓率,增强基层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要加强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为其配备必需的救灾应急装备,提高应急救灾能力。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围绕救助政策落实、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救灾款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奖罚分明、成效明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209号   2016年9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实施方案

     

    我市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西固区河口镇河口村历史悠久、保存较好,浓缩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保留了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体现了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是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中国传统村落),为了传承兰州历史文化,保护中国传统村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特制定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为主线,以特色小城镇建设为抓手,推进城乡统筹建设发展,注重保留村庄原始风貌;以传承历史文化为前提,保护中国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实现延续村镇历史文脉;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完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民生为本、精工细作、民主决策等原则,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村落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展示,为我市的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搭建平台,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近期( 2016年- 2020年):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使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西固区河口乡河口村等中国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的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完成传统建筑保护利用修缮示范项目;实施历史环境要素修复;整治重点保护区域的公共环境,维护村落的传统风貌特色,提高环境品质与卫生条件;建成传统村落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村落的防洪、消防、地质灾害治理等防灾项目,在不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实施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项目,具备基本的村落防灾安全保障;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保护、传承、展示、利用;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村规民约包含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破坏传统村落文物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性及生活性破坏得到遏制;以特色小城镇建设为契机,合理策划规划传统村落布局,传承历史、保护原貌、自然和谐、绿色低碳、完善设施、创新发展。

    远期( 2021年- 长期):建立长效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做到乡镇、村社设有机构和人员专门管理,制定完整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村民自觉遵守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村规民约。文物和重要历史建筑得以修缮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修复;核心保护范围文物、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明显改观,重点区域历史街巷传统风貌特色整治恢复,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得到整治;村落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村落防灾安全具备保障;文物保护与环境整治进入良性循环阶段,文化遗产及历史保护区与村落自然山水融为一体,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村民生活条件和文化旅游发展整体和谐完善。

    三、基本要求

    在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注重材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四、主要任务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注意对濒临灭失的历史遗存和影响历史格局、传统村落空间形态的关键要素进行全面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五、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应在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保护精神的指导下,由市政府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传统村落制定好保护发展管理规定。村集体要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本地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负责历史建筑修缮、村落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验收;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修缮保护和利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

    (三)建立村落档案。不断深入调查传统村落,继续挖掘历史文化资料,建立准确、真实、全面的中国传统村落档案。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档案,档案成果以资料完全一致的纸质和电子文件的形式制作和保存,电子文件应有至少3个以上的不同材质的备份(光盘、硬盘),中国传统村落档案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存档备案。实行中国传统村落挂牌保护。

    (四)加强建设管理。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切实维护保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中国传统村落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材二会参与、村民投入等多渠道筹资方式,整合各方资金,保护传统村落。统筹农村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保护项目。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积极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鼓励产权人对自有传统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护,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六)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争取村民认同支持,发挥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做好技术指导。市县两级建设、文化、文物、财政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培训乡镇、村社管理人员掌握传统村落保护的专业知识。每个中国传统村落要成立专家组,参与村落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

    (八)加强监督检查。传统村落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建设部门会同文化、文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展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的县区进行通报,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212号   2016年9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兰州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指以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为目标,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全程监控,开展日常监督管理、预警纠错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进驻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及全市重大项目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线上实时监察与线下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工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管理。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履行以下职责:

    市政务服务中心党工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改造升级工作,实现与上下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提出通报意见;做好对县(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指导;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审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和下放。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硬件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网络畅通。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按照《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的办理工作,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全程监控;建立审批事项审批环节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的更新等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的办理情况及各审批环节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变更、公示情况;

    (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规范办理情况;

    (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收费情况。

    第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预警提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黄色、红色警告,提示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审批事项。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即将达到承诺期限或行政审批事项内办理环节即将达到本环节办理时限时,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预警提示信号;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超时时,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色警告信号。

    (二)监察督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采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通过回访等方式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通过督办对办理不及时事项提出督办意见,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或纠错。

    (三)监督考评。按照《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考评数据为基础,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定期开展绩效量化考评,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及时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公示,或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的;

    (二)不按要求制定审批流程,或者制定流程后不纳入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管的;

    (三)不按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办理,私自增设审批环节、要件和程序的;

    (四)规避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办件不按办理程序及时录入系统或办结后补录的;

    (五)对已经登记的办件,未当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

    (六)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超时的;

    (七)不按规定受理网上申报办件的;

    (八)不按照规定填写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及退件原因的;

    (九)不按照规定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的;

    (十)擅自修改系统数据,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十一)盗用他人账号,非法使用系统查阅他人工作信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的;

    (十二)对系统故障未及时记录上报,影响工作的;

    (十三)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的黄色或红色警告信号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违规违纪的部门和人员由市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维护、改造升级当年所需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由市财政负责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1年。

     

    人事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靳征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兰政任字〔2016〕35号  2016年9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任字〔2016〕355号、369号、372号、376号、391号和403号文件通知,经2016年9月8日中共兰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任命:

    靳  征   为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黄晓平   为兰州市公安局调研员;

    杨  舒   为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铭生   为兰州市财政局调研员;

    刘  虹   为兰州市财政局调研员;

    高  佳   为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白林志   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宋锦荣   为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县级);

    王和清   为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调研员;

    王成斌   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翁林华   兰州市教育局调研员职务;

    钟铭生   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达朝荣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赵  伟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陈宇峰   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冯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兰政任字〔2016〕39号  2016年9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任字〔2016〕425号和444号文件通知,经2016年9月28日中共兰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任命:

    冯  平   为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一年);

    王  宏   为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副主任(副局长)(挂职一年);

    赵志杰   为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挂职一年);

    贾云鸿   为兰州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

    赵国庆   为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正县级);

    李旭峰   为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调研员。

    免去:

    龚成久   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郝  明   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邓海燕   兰州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文件索引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份发文目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靳征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兰政任字〔2016〕3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镇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兰政任字〔2016〕3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冯平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兰政任字〔2016〕3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段廷智任职的通知(兰政任字〔2016〕4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6〕6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6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在兰高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6〕19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商务局(兰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9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市供暖保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国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兰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2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三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2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兰政办发〔2016〕225号)

     

    大事记

     

    兰州市2016年9月份大事记

     

    1日,来自全国20余家晚报总编辑、记者和西路军后代、西路军研究者相聚兰州,以“信仰的力量”为主题座谈交流,共同缅怀先烈铭记历史。

    同日,当代著名散文家、文化学者、艺术理论家、文化史学家余秋雨做客《金城讲堂》,为兰州市民作了“中国文脉与丝绸之路”的主题演讲。

    3日,兰州新区首家中医综合性医院——新区中医医院项目破土动工,标志着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迈上了新台阶。

    3日至4日,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深入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重点项目现场一线,开展督查调研。

    6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兰州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7日,国际钢琴大师、联合国和平大使郎朗2016兰州专场音乐会在兰州音乐厅震撼亮相,并受聘为“兰州蓝”国际城市形象推广大使。

    9日,我市率先在全省打造的集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节、困难救助于一体的妇女维权“一条龙”新阵地——兰州市妇女维权服务中心正式启动。

    10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决赛在兰州理工大学拉开帷幕,来自我省32所高校的74个项目进入决赛。

    同日,由兰大二院和中国医师协会《医院与医学》杂志编委会共同主办的2016医院与医学高峰论坛在兰举办。

    1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来兰州市永登县开展调研。

    12日,2016“一带一路”中国(兰州)国际跨境电商物流大会开幕,来自“一带一路”相关城市代表、自贸区代表、知名专家、学者、电商、物流企业代表齐聚兰州,共商共谋跨境电商物流发展。

    同日,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一行对我市统一战线工作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检查。

    同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刘岱带领调研组一行来兰,就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17日,中国首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著名作家莫言做客《金城讲堂》,为兰州市民作了“讲述中国和走向世界”的精彩报告。

    18日,兰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段广平会见美国坦帕市市长罗伯特·巴克霍恩,现场签订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同日,中国首家专业居家养老电商平台“颐圣公社网上商城(52ysgs.com)”在兰州正式上线。

    20日,兰州本土电影《丢羊》摘得第二十五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国产新片奖,这是该片继荣膺第三届“中美国际电视节”两项大奖后获得的全国性奖项。

    22日,北环路全线建成通车,与南山路呼应构成我市“二环路”骨架。

    23日,北京市西城区党政代表团在北京市西城区区委书记卢映川的带领下前往兰州新区考察。同日,兰州—明斯克中欧国际货运班列从兰州新区北站始发,这是国内目前首条点对点的国际货运专列,也是国内唯一直接通往“中白工业园”的大通道。

    24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为组长的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第十四督查组一行来兰进行督查。

    同日,2016中国兰州科技成果博览会盛大开幕。

    28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率领国务院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来兰,对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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