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前期进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甘政发〔2014〕122号)精神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关于城建领域“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相关规定,现将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的城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建项目的范畴。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范围内涉及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生态建设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 二、城建项目投资中包含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以上的项目,以政府投资行为按审批制管理。 三、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按《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实行核准制管理。 四、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城建项目,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按备案制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