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30

     

     

             

                兰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整合统一、资源共享的兰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快速有效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

    1.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水路运输事件。主要包括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施工建设事故等。  

    2)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破坏基础设施事件,群体性事件,偷渡、走私等涉外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快速高效;整合资源,协调统一。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发生的、涉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兰州水文站、兰州警备区、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武警兰州市支队、兰州市消防支队、兰州新区管委会、经济区、高新区、八个县区政府、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西部管道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兰州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庆输油气公司、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兰州分公司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配合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解决和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议批准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组织协调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县、区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6)组织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7)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控制爆炸险情、清除危险物品;协助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救援遇险人员、核查、鉴定遇难人员身份;对港口、渡口、航道进行安全防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失踪遇难人员做好善后处置。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负责保障落实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资金核拨。

    市国土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沿岸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

    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辖区内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环境污染,负责监测黄河兰州段沿岸水库清淤对水质的影响,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市城管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黄河风情线涉事区域岸上治安秩序,根据市指挥部安排做好相关交办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水路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确保水路畅通;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运力,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做好应急所需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统一调配;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做好水路交通各项分预案;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受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牵头组织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与水利有关次生灾害的处置;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市体育局:负责水路救援人员游泳技能培训,加强救生员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游泳协会成员安全管理。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伤()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根据需求,协调省卫计委调动周边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援助。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提供短期的地震趋势分析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

    黄河水利委员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兰州水文站: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随时提供流量、流速等水文信息。

    兰州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部队规定,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并根据需要,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部队规定,携带救生器材,配合兰州水上搜救中心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武警兰州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武警部队规定,参与抢险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

    兰州市消防支队:根据消防有关规定要求和市指挥部下达任务指令,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火灾扑救和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兰州新区、经济区、高新区,八个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事发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处置工作。

    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根据危化物的种类、性质,按照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危化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事发区域的水质及危化物实施专业化应急处置。

    中国石油西部管道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兰州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庆输油气公司:按照本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事发水域原油(成品油)实施水面污物专业化处置。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做好事发区域的水质监测,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科学调度、制供水工艺,最大程度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

    兰州供电公司: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做好事发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兰州分公司:负责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2.4.1综合协调组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兰州警备区、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武警兰州市支队、相关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物资调配,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抢险救援组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监局、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武警兰州市支队、兰州市消防支队、相关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伤(病)员抢救、运输、隐患消除、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

    市卫计委牵头,市民政局、相关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委、武警兰州市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设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后勤保障组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兰州水文站、兰州警备区、甘肃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兰州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西部管道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兰州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庆输油气公司、中国移动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兰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兰州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水文流量预报、电力保障、防水污染保障、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人员安置、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调查监测组   

    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西部管道甘肃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管道公司兰州输油气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庆输油气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对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新闻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5各县区政府包括兰州新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包括兰州新区要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包括兰州新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信息;   

    3)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6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预测评估、研究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红色预警: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橙色预警:一般航道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黄色预警:一般航道堵塞;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造成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蓝色预警:一般航道受阻;港口受损、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3.3预警信息系统

    3.3.1接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分别设立接警(应急指挥)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预警信息通报   

    出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1)国土部门在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预警信息时;   

       2)水利部门在发布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预警信息时;   

       3)地震部门在发布地震灾害预测分析的预警信息时;   

       4)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时;   

       5)卫生部门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6)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7)海事、航运管理机构:在提供事发地港口、渡口、航道进出船舶、水运施工建设、渡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渡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的信息时。   

    3.4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蓝色预警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根据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水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海事、航运管理机构:针对突发事件的风险,要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应急救援值班制度,随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7)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水路交通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9)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如事实证明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危险达不到已启动的响应级别,由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解除本级采取的应急响应,由下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3.5预警支持系统

    针对黄河兰州段特殊的环境因素、气象因素,建立面向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完善气象网络监测站点,增建六要素气象自动站;建立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分析。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警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建设本市各级预警支持系统。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水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 (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3)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全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4)对区域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4.1.2重大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全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全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1.3较大 (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1.4一般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4)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4.2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公安机关、海事、航运管理机构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30分钟内呈送文字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事件类型、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3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   

    4.3.1先期处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事发现场,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次生、衍生危险发生。  

         4.3.2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按规定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出现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县、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的电话或视频会议通报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市交通运输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现场指挥水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5)按规定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委。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应急处置   

    4.4.1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做好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2)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4.4.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港口、渡口、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打捞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渡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渡口、航道的技术条件;协调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对事发地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件及其危害的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船舶、应急设备、应急器材,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处置。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安全防护装备物资库,平时要组织人员对该器材装备进行熟悉和训练,对日常训练进行考核,战时各队按照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和任务分工配齐配全安全防护装备。   

    4.5.2群众的安全

    防护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5.3人员安置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市民政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7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的单位发布的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8应急解除  

     4.8.1应急解除的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渡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现场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和爆炸险情及危险隐患的排除)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8.2应急解除的程序   

    1)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解除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2)应急解除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1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应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被征用物资投入使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   

    2)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3)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物资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5.3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5.3.1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受灾人员、财产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险制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办理相关保险。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调查与评估

    水路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与成员单位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物资装备保障

    6.2.1水路交通救援应急物资

    水路交通应急救援物资涉及冲锋舟、快艇、皮划艇、疏浚船、挖机船、货车、照明车、高空作业车、清障车、直升机、云梯、门桥、救生衣、救生圈、绳索、电缆、发电机、钢丝绳、救生绳、抛投器、打桩机、钢管地锚、移动照明灯、切割机、抢险水泵、多功能应急灯、应急报警喇叭、北斗亚米级GIS数据采集器、帐篷、被褥、折叠床、吸油棉、吸油毡、围油栏、撇油机、牵引绳遥控飞行投送器等许多类型。这些物资隶属于交通、海事、公安、消防、民政、水务、部队、石化公司、石油管道公司等各个产权单位(物资及数量详见附表)。

    6.2.2建立整合集中、统一调配、储用结合、动态更新、协调一致的救援物资共享应急机制

    为有效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视灾情级别,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水路救援物资共享应急机制,各物资产权单位要服从大局,听从指挥,积极配合,实现救援设备物资共享,提高救援物资使用效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使用、保管、维修、损耗和更新计划,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建立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详细的电子编号、检索系统,确保应急调用高效。由各部门向市财政列支计划,同时将物资保管人员和物资调动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报备。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掌握本辖区内救生、消防、防护设备、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分布及管理的情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的港口、渡口和航道附近的区域,要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各县区政府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的紧急调配权。

    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后物资清算制度。   

    6.3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1)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港口、渡口、航运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水路交通应急救援队伍;   

    2)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等抢险救援队伍;

    在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协调运力,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4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需要,统筹安排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应急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公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布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5.2人员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负责人、应急管理、抢险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职能部门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急队员进行培训,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6.5.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完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每两年组织一次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根据不同类型的应急事件,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演练,建立各有关单位信息共享、应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及时报备通报制度。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路”是指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库区以及水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3)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本预案应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要求下级县区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市海事局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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