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826

     

    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处置各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

    2.跨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

    3.超出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地质灾害。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二、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及灾害发生县(区)的县(区)长担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食药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兰州铁路局、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兰州供电公司及各县(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根据灾害规模和危害程度,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具体职责为:

    1)主持险情或灾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3)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

    4)在省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驻兰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6)指导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7)部署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8)及时向市政府、省国土厅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9)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县(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

    县(区)应急指挥部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为: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一般地质灾害(IV级)险情或灾情。在省、市政府领导下,承担较大(III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受理灾害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地质灾害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并对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煤矿、供电、石化(石油)等能源物资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隐患和险情排查。组织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武警兰州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密切掌握灾区社情动态,组织打击盗、抢救灾物资和阻挠、破坏救灾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检查督促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日常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生活类救助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局: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工作,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等其他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对因违章或违法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负责调查建设单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配合国土部门调查人为引发地质灾害情况。协助开展尾矿库、尾矿坝、尾砂地、露天矿山、地下矿井等相关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对危及该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配合做好涉及到其所监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委: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做好灾后一段时间内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帮助灾区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抢险救灾期间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市水务局: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一切阻洪建筑物。认真搞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汛情动态。

    市林业局: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的问题。协助开展林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市级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市级重要商品的动用和调运供应工作,保障日常生活物资的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粮源日常储备工作,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威胁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治理。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协调组织被困旅客尽快脱离危险地带,安排旅客及时返程。

    市卫生局:监控灾后一段时间内有无传染病等疫情流行并做好预防。负责开展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因灾伤病员救治工作,预防控制灾区传染病爆发流行。

    市食药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政府金融办:协调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等问题。

    市地震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负责灾区震情趋势判断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采集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组织有关县(区)气象局为同级政府提供气象服务。分析、预报灾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兰州铁路局: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及防治工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兰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出动民兵各类分队参与抢险救援行动,根据形势需要,还应积极协调指挥部队参与救援行动。民兵应急分队重点是参与人员搜救、淤泥清理和安置群众工作;民兵专业技术分队重点是担负道路、桥梁、电力、供水、通信抢修和救灾物资运输等任务,以及医疗防疫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

    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兰州供电公司: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地质灾害危害。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供电设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供电需求。

    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汛期前核实各自部门的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调查监测组、信息管理组、医疗救治组、安置疏导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和专家咨询组等9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各自分工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兰州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处长为办公室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起草指挥部文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指导县(区)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地质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工程治理工作;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两卡一表”发放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工作,建立完善汛期各项防灾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响应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做出响应。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响应(Ⅳ、Ⅲ级准备)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工作安排,实行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提醒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当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灾害异常时,迅速组织受威胁的群众撤离。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响应(Ⅱ级准备)

    在采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将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主要人员。各相关部门应深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排查,对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暂停地质灾害易发和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启动临时避险预案,撤离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有关人员准备抢险。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准备)

    在采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带班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主要人员;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督促检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实施24小时监测,停止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所有户外作业,启动临时避险方案,转移、疏散人口、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措施。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三)汛期值班制度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临灾处置

    (一)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1.灾情险情报告制度

    1)Ⅳ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上报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灾情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影响的县(区)。Ⅲ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和省国土厅报告。

    2)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政府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把汇总核实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厅报告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二)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局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工作内容有: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如果需要则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规定的避灾路线和避灾场地进行处置;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灾害进一步扩大对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应急结束。

    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等级的分级响应原则启动各级政府应急预案。上一级预案在下一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一级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型(I级响应)、重大型(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I级应急响应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1)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①县(区)政府的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的县(区)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即: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时,要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因灾害进一步扩大,对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并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土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首先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安置工作,若仍存在地质灾害险情则按上述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做好补偿抚恤、生产救助及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监测等善后工作。

    ②市政府的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关注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①县(区)政府的应急响应。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并立即将险情、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土局报告,在应急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在做好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请求启动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②市政府的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报分管副市长(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因灾害进一步扩大对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安置工作,若仍存在地质灾害险情则按上述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做好补偿抚恤、生产救助及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监测等善后工作。必要时,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特别重大型(Ⅰ级响应)、重大型(Ⅱ级响应)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

    ①县(区)政府的应急响应。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迅速做出反应,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工作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局上报灾情,也可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厅,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国土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②市政府的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进入工作状态,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厅,必要时越级上报国土部,请求启动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3.扩大响应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当其危害的范围超出兰州市行政辖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兰州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应急指挥部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厅,紧急情况下直接上报国土部。

    (三)应急处置

    1.指挥与协调。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联系各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市国土局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工作,协调处理应急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筹备地质灾害应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会议;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防治与救灾进展情况;起草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供电、石化(石油)等能源物资的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负责在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组织各有关部门按既定方案和职责分工进行抢险救灾。救援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后,应在短时间内迅速到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兰州市支队

    成员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工程排险,消除安全隐患。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公安及武警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汛情动态。

    3.应急调查监测。应急调查监测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队伍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

    市国土局负责调集相关技术力量对有可能发生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应急排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提前加以防范。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4.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农委、市食药局等相关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食药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5.治安安全保卫。安全保卫组负责维护地质灾害事发现场治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危险区域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6.安置疏导。安置疏导组负责灾区群众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民政及当地政府做好灾区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市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被困旅客尽快脱离危险地带,协调安排旅客及时返程。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7.信息发布。信息管理组负责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交由市委宣传部统一进行发布。

    8.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涉及的经费、物资、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等方面的协调和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兰州供电公司、电信兰州分公司等相关部门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助县(区)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检查、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兰州电力公司、电信兰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及电力畅通。

    9.专家咨询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

    由市国土局从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或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成员单位负责为专家提供咨询所需的基础资料及相关信息。

    (四)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补偿抚恤。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2.生产救助。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监测。对尚未完全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灾害点开展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工作,以掌握灾害隐患发展变化情况,为下一步综合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二)恢复重建

    1.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全面查明灾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危害程度及灾害风险等,编制调查报告,提出灾后重建规划建议。

    2.灾后重建选址。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结评估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三)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和地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财产和人身保险,完善灾后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

    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五)应急技术保障

    1.成立应急防治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库,专家库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气象、水利、地震、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

    2. 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各县(区)政府、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聘请有关技术单位、院校参与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七、应急预案管理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制定,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二)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三)预案培训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

    (四)预案演练

    市国土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功能演练、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原则上要求每年演练次数不少于1次。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也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演练,普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形成评估报告。

    (五)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咨询专家组例会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和健全市应急指挥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咨询专家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主要是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成员单位交流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基础工作的做法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经验;咨询专家组对当前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

    1.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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