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22

       

     

     

    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本市相邻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市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积极响应,属地为主;平战结合,科学应对。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1.5.2 重大(Ⅱ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环保部门和各县区制定的环境污染事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事件、公安部门制定的恐怖袭击事件、市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件等应急预案中涉及环境污染事件同步启动实施。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县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地震局、市文广局为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贯彻国家、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省环保厅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全面、有序地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国内、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每年按照市应急委员会要求报告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执行任务等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处置的技术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的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媒体组织、宣传协调等工作。

    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安监局:配合制定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交通、电力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市民政局:负责救济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配,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建设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和排水管网的封堵、关闭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土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水务局:配合拟制省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省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经费。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的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市文广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驻兰部队 、武警兰州市支队参加救援、抢险工作,承担警戒和保安等工作。

    2.3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监控

    3.1.1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安监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水上船舶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市环保局牵头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市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2 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县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形成市、县区、企业三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事件预警网络。

    3.3.2 市环保局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交通局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3.3 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市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以上预警上报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4.2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在当地政府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按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响应:

       1)市、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政府保持与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专家建议,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和提供支持。

    4.2.3Ⅱ级、Ⅰ响应:

       1)市、县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2)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县区政府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1、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和环保局报告,并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及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上报。

    2、市、县区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事件的,市、县区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市、县区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4、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县区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2、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省、市环保部门先于市、县区环保部门获悉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市、县区环保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市、县区环保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5、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环保局接到县区环保局以电话形式报告的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7.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事件信息,市环保局应当要求县区环保局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8.县区环保局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局报送本行政区域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市环保局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9.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4.3.4  信息通报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事件通报后,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保主管部门,并向市、县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4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区政府。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指挥协调内容

       1)市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应急处置  

    4.5.1先期处置

    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2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3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事件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级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市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5.3.2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市级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市、县区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调查、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等信息;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应安排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市、县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市、县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市、县区环保局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每年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技能。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产生饮用水源取水中断、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等后果的,依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及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并根据有关情况和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印发的《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附件: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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