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7-00015 文件编号: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生成日期: 2017-02-28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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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规范清理行政执法
    事项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规范清理行政执法
    事项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效能风暴行动相关行政执法事项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兰州市规范清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兰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兰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按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简宏  董爱国

    联系电话:0931-8772179

    网站:http://szefzb.lanzhou.gov.cn/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兰州市规范清理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兰办发〔2012〕81号)和《开展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安排》(兰办发〔2012〕82号)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现就规范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市委“1355”总体发展思路,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依法界定执法职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清理工作的范围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的单位),即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规范清理工作的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共三类。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有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要有规范的委托文件和明确的委托权限。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填报《兰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汇总表》。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已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进行行政强制法等新颁布实施的政府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填报《兰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三)规范清理行政执法权力。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三定”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各单位在梳理过程中,务必注意:第一,部门规章、特别规定等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的衔接;第二,本部门的执法依据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相衔接;第三,防止把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以及没有法律依据而设定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编入执法依据目录。已明令废止的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2、界定行政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逐一分类登记其行政执法职权。本次清理的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等八类进行。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以上分类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界定,清理出所有执法职权的种类和数量。在职权清理中,应当注意:第一,所清理的行政许可权要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已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相衔接;第二,编制部门职能职责所制定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县区、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区别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明确承办机关、落实执法岗位及人员,划分执法权限,依法、依规确定执法权限。凡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2012年8月底前)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在8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权)的规范清理工作,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要在8月底前完成规范清理工作,并报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共同联合审议后,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2012年10月底前)市监察局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把关,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事项审核工作。

    第三阶段:改革调整(2012年11月20日前)经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审查的全市行政执法事项,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联合审议,对执法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去除或合并不适宜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执法事项。

    第四阶段:确认公布(2012年11月底前)全市行政执法事项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审议、改革调整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编制目录,成册归档。

    五、规范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将清理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抓紧研究安排,认真抓好落实。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职权的规范清理,是一项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着重发挥法制机构的骨干作用,要督促协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本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和执法职权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界定。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清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经费保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规范清理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协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把此次规范清理工作纳入年度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和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协调处理执法单位之间涉及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划分等方面的矛盾和争议。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对各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总结通报,确保规范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将严格按照《兰州市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办法(试行)》和《兰州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兰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开展效能风暴行政实施方案》(兰办发〔2012〕81号)和《开展效能风暴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兰办发〔2012〕82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公正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和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做到实体上的合法适当,而且要做到程序上的规范合理,真正做到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脱钩,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三)公开性原则。行政处罚依据、程序要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标准要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也要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教育为先、先教后罚。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不予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含中央、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四、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项目及其法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登记、划分阶次,并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联合审议改革,最终编制目录成册。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认真解决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以此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因素划分若干违法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3)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6.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3.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4. 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按照《兰州市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办法(试行)》和《兰州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汇编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梳理登记的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联合审议改革,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载体公布。

    四、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梳理依据,建立制度(2012年8月31日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处罚权的梳理登记(包括颁布机关、处罚依据、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标准和幅度等),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二阶段:明确事项,细化标准(2012年9月23日前)在梳理登记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上,严格细化、量化具体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9月23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阶段:严格把关,审查审议(2012年11月25日前)县区政府法制办务必于9月23日前,完成对本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审查,报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联合审议,并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于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审查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出台实施。

    第四阶段:联合审议,改革调整(2012年12月2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审查工作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审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调整,去除或合并不适宜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事项。

    第五阶段:汇编建档,公示公开(2012年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审议,改革调整后,汇编成册,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五、加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效能风暴行动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责任,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抓好组织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要搞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和编制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理顺管理职能,界定管辖范围,以杜绝行政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现象。同时,加强对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学习宣传,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对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兰州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效能风暴行政实施方案》(兰办发〔2012〕81号)和《开展效能风暴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兰办发〔2012〕82号)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现就我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基本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强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责任,加强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当行政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法有明显改进,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有明显转变,群众满意度有明显提升。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含中央、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落实执法责任(2012年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位制(单位工作部门A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连续性的制度)、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失职追究制等八项制。要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稳步推进。

    第二阶段: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12年9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要围绕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认真考评,对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追究责任,以制度规范、约束执法行为。

    第三阶段: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2012年12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审议、改革调整后的执法权力,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把执法职权、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网站或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当执法行为和违纪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改革协调推进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督查。同时,抽调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执法标准、执法岗位、执法案卷、文件资料进行明察暗访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理。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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